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 规定:交通事故,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。根据这一定义,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有 如下要件:车辆、道路、过错或意外、损害后果。
这里的“车辆”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。机动车是指以动力 装置驱动或者牵引,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 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。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 力驱动,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,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 最高时速、空车质量、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。
“道路”是指公路、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,包括广场、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 场所。这一定义对道路作了更明确、更宽泛的界定,在认定某事 件是否是道路交通事故时,应该对该事件发生的空间进行确认, 如果属于道路就可能成为道路交通事故,否则就不构成道路交通 事故。
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由于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事件,对于事故的发生只能是由过失引起的,不能是故意的。如果是当事人希望或者放任事故后果发生,就不属于过失,而应该按照故意违法犯罪处理。车辆在道路上由于意外原因发生事故,也要作为交通事故对待处理,意外事件通常指不可抗力。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预料并不可避免的情形,如地震、台风、山洪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