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査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 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。对需要进行检验、鉴定的,应当 在检验、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。
需要进行检验、鉴定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 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、 鉴定。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曰起三日内委托。对现场调查结束 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、鉴定的,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批准。对精神病的鉴定,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 院进行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、鉴定机构约定检 验、鉴定完成的斯限,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。超过二十曰 的,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但最长不得超 过六十日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、鉴定报告之 日起两日内,将检验、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。当事人对检 验、鉴定结论有异议的,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曰 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、鉴定,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 责人批准后,进行重新检验、鉴定。重新检验、鉴定应当另行委 托检验、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、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、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 内,将重新检验、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。重新检验、鉴定 以一次为限。检验、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,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、机动车行驶证以 及扣押的物品。